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9日 12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2年3月22日,申请人陈XX经过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XX公司面试后于3月26日入职,岗位为文案策划,隶属招商部,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转正后工资为2800到3500元。但是转正后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由于申请人的工资随着工龄逐年增加,岗位也越来越高。按照公司的合同规定,工作满六至十年的,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每月增加100元。直到2016年被申请人因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开始和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每年一签。劳动合同履行到202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非因申请人原因,被申请人将申请人调至和其关联的内蒙古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招商专员。而且工作不再计算之前的工龄,待遇也不比以前。所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申请人咨询本律师后并委托本律师向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集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后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7773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申请人陈XX和被申请人乌兰察布市XX置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于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申请人被安排到和被申请人关联的内蒙古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现单位不计算工龄工资,待遇不如以前,申请人也不愿意续签合同。所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