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1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2018年7月,以韩X(已判决)为首的犯罪团伙,研发了五款赌博平台,为逃避打击,韩X将服务器放在香港,运营地设在了柬埔寨,赌博人员通过下载赌博平台,然后注册账号,进入赌博平台进行赌博。被告人周X参与赌博并成为代理人员,为赌博公司发展赌博人员。周X的文化交流馆俱乐部最多198人员左右,从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周X共计收取赌博集团返利204笔左右,共计获利263192元左右。被告人周X于2019年8月23日自首,并退赃23万元。
2019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任X(已判决)伙同王XX(已判决)、被告人周X来到呼市赛罕区万达广场板式公寓2206号公寓被害人李X的租住的房间楼道内,欲进入被害人李X所在的房间。被害人李X和项X在房间内明确告知不准进入房间并已报警的情况下,任X、王XX及被告人周X强行进入房间,后任X对项X进行殴打。被告人周X于2019年8月23日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供述罪行。后在公安机关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后,本辩护律师收周X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周X虽构成开设赌场罪和非法侵入住宅案,但是被告人周X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判处缓刑,后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周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关于量刑情节方面,周X具备退赃、从犯、立功、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首先,周X已经在侦查阶段全部退还了抽头渔利的违法所得。按照《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点规定,对于退赃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次,正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的表述:周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按照《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3点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第三,周X劝贺智投案自首,认定为一般立功。按照《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7点规定,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最后,周X在审查起诉阶段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8点的规定,应当从宽处罚。
综上应当对被告人周X适用缓刑,请法院采纳本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