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11日 97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从2002年3月1日起,原告张XX在被告XX县气象局从事司机工作,直到2017年5月被告XX县气象局口头通知解聘为止。原告为被告从事司机工作期间的201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过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2017年6月14日,原告曾向被告单位提过情况反映一份,要求被告单位为原告缴纳相关的保险费用,支付加班费以及进行经济补偿和赔偿。2018年7月12日,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2745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无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XX县气象局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本律师认为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故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劳动仲裁是否超过规定时效适用主动审查原则。上诉人最后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而上诉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意见仲裁时效,且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全部胜诉。
律师分析: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
经一审法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从2002年3月1日起,上诉人在答辩人处从事司机工作,直至2017年5月答辩人口头通知上诉人解聘为止。2017年6月14日,上诉人曾向答辩人提交过情况反映材料一份,要求答辩人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和赔偿。2018年7月12日,上诉人向XX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8年7月12日,XX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上诉人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上诉人在2017年6月14日向答辩人提交了书面的情况反映,从反映的内容可以看出上诉人和答辩人之间发生了劳动争议,上诉人应当在2018年6月13日之前向XX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而上诉人是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之外的2018年7月12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据此XX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是合法的。上诉人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经审查上诉人的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无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故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时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时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据上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在事实理由中提到的时效顺延的说法也没有证据证明。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按照特别法由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不能主动释明诉讼时效,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劳动仲裁案件中,法院可以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超期。
综上,一审法院在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算和截止时间节点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偏袒答辩人的情形。故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