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4日 28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2014年,被告人苏某向制贩假证者购买姓名为韩某某的A2机动车驾驶证,于2017年1月2日10时4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冀AUXXXX的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集宁区208国道附近时,被集宁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被告人苏某被羁押后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本律师阅卷、会见被告人后为其做罪轻辩护。经集宁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分析:
一、公诉机关指控苏伟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不正确,适用的罪名应当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苏某仅仅实施了购买伪造的驾驶证的犯罪行为,没有实施伪造驾驶证的行为。实施伪造驾驶证行为的是那个和苏某要照片后用韩国刚驾驶信息制造假证的人。正是这人办理假证的人损害国家机关对驾驶证的管理活动,导致国家机关管理能力和公信力的降低。区别于这类犯罪分子,苏某的行为仅仅是购买假的身份证件,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因为对其犯罪行为认识不够,才触犯刑法,苏某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低于制造假证的人。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
二、苏某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诚恳认罪,当庭又真心悔罪,具备从轻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建议法庭考虑其犯罪情节的显著轻微,适用拘役刑,在4个月到6个月给予量刑。
律师建议:
从大街上作假证的小广告上联系作假证构成犯罪,具体罪名根据所制证件的不同区别对待,伪造驾驶证、身份证、护照、社保卡的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