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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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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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本车的乘车人被甩出车外,能否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9日 15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评析:

       2016121415分许,侵权人侯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集宁回四子王旗路上,车辆行驶到路下右侧排水沟与护墙发生碰撞,将车上乘车人娜仁高娃甩出车外后,又对其二次碰撞最终造成娜仁高娃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侯某赔付给死者家属价值409114元的房产一套和3万元丧葬费。死者家属起诉和侯某存在业务介绍关系的马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011414元。


律师观点:

        本律师代理和侵权人侯某只有业务介绍关系的马某发辫如下代理观点:

        一、被告马海不是驾驶员侯勇的雇主,马海和侯勇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对娜仁高娃的死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马海和侯勇是战友关系,马海在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开办驾校,驾校的学员需要从乌兰花镇到集宁参加科一到科四的考试,而侯勇驾驶自有的蒙A928C3号金杯牌客车从事乌兰花镇到集宁往返的客运业务。正是因为战友关系,侯勇经常让马海给介绍客运业务。2016121日,马海驾校的学员娜仁高娃、苏布达齐木格、郑瑞梅、韩斌、郝丽娜和吕云连要去集宁考科四,马海给侯勇介绍这六个人的客运业务。事发当日早晨,侯勇驾驶自有的蒙A928C3号金杯牌客车到这六位学员家接上这六位学员去往集宁,路费的收取都是由侯勇和学员自行商议的。侯勇驾驶的蒙A928C3号金杯牌客车从集宁返回乌兰花时车上乘坐的有娜仁高娃、苏布达齐木格、韩斌和郑瑞梅,另外两个人是坐班车回去的。去集宁考试的这六个学员中娜仁高娃、苏布达齐木格、郑瑞梅是考科四的,考科四的不包含来回路费;而韩斌、郝丽娜、吕云连三人是去集宁体检的,而考驾驶证的学费中包含了体检的来回路费。回来时坐车的只有娜仁高娃、苏木大其木格、韩斌、郑瑞梅四人,其中体检的只有韩斌,所以韩斌的路费是马海给了侯勇,这也符合韩斌在交警部门作的称述,侯勇在交警部门供述时也体检的费用马海不给钱,这说明去体检是不需要支付路费的。而娜仁高娃、苏布达齐木格和郑瑞梅的来回路费120元都是不包含在考试费用之内的,是由接送的人另外收取的。郑瑞梅、苏布达齐木格和侯勇在交警部门的供述材料中均证实这一点。由于考科四路费不在考试费里,所以马海不会给侯勇这120元钱,而是由侯勇向学员收取的,马海没有从这笔钱里收取费用。所以,侯勇和学员收取路费并负责接送学员,客运的车辆也是侯勇本人实际所有,马海既没有雇佣侯勇,也没有收取任何路费,马海和后用之间不存在雇佣的事实,原告要求马海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死者娜仁高娃在被碰撞之时已经被甩出车外,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原告主张的合法并有证据支持的赔偿请求应当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之时,死者娜仁高娃乘坐在肇事车蒙A928C3号金杯牌客车之上,属于“车上人员”。肇事车辆与碰撞排水沟的护墙时娜仁高娃被甩出车外,此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属于“第三者”。根据20087月最高院发布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指导案例《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标明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车上人员”可以转化为“第三者”:一是必须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只是为依据;二是二者的身份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而不论其何种原因。依据以上判例,本案的死者娜仁高娃在发生事故时已经置身于车外,应当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而肇事车辆蒙A928C3号金杯牌客车在大地财险四子王旗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大地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的商业三者险。死者作为第三者,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所以,原告主张的合法合理的赔偿请求应当由大地财险四子王旗支公司和大地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已由侯勇赔付了439114元,按照民事赔偿填平原则,应当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减去已赔付的439114元。

       原告主张赔偿1011414元,且不论其赔偿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和证据,暂按照其请求的1011414元未赔偿总请求,20161216日,原告和侯勇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侯勇以价值409114元的住宅楼一套赔偿给原告,另于20161212日赔偿给原告丧葬费30000元,共计赔偿给原告439114元。按照民事侵权填平赔偿原则,即原告损失多少才能获得多少赔偿,不能从赔偿中收益。所以原告已经从侯勇处拿到439114元的赔偿款,只能以572300元作为赔偿请求。至于这572300元赔偿请求中有证据支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才能得到法院支持。不合法没有证据支持的部分应当依法扣减。

        综上三点,由答辩人马海和侯勇不是雇佣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原告有权主张的572300元中有证据并有法律依据的请求应当由被告大地财险四子王旗支公司和大地财险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全部财产本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74304元,扣除了侵权人已经赔付给死者家属的一套房产及3万元丧葬费。


庞律师,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政协委员,乌兰察布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乌兰察布市律协监事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 执业单位:内蒙古策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50920********1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