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余桂林律师 时间:2017年07月26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6年10月27日19时37分,刘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枫树路口行驶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入院治疗,涉案小汽车归某公司所有,涉案小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关于赔偿问题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相互推脱一直未达成一致,后李某某起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调解:
由刘某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伤残、误工等各项费用李某某费用105280元。
调解要旨归纳:
刘某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李某某提供的误工材料证明每月工资1万元以上,但是虽然受伤期间没有去上班,但是基本工资5000元一直在发放,虽然误工证据齐全,但是保险公司只支持差额部分的工资。李某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提供相关证据后城镇标准获得了支持!司机、车主、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