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河南-驻马店
17837023500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东城区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9:00-23:59)

咨询我
09:00-23:59

离婚诉讼案例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519人看过 举报

2025-11-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李(化名),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冯楼居委会代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张(化名),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冯楼居委会代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张(化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李(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被告小张(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李(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小张(化名)赔偿原告小李(化名)因其在交友软件上挥霍的夫妻共同存款84461元;

2. 请求依法判令将皖******冷藏车进行折价,被告按照车辆购买价值的50%向原告支付补偿款56500元;

3.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个人偿还第三人小陈的债务10000元;

4.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张(化名)在网络上2018年相识,双方均是离异结合,双方同居期间没有生育子女,2023年1月9日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努力,在经济上相互扶持,积累了一定的家庭财富,其中包括一笔夫妻共同存款以及购置的皖******冷藏车,另外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案外人小陈借款10000元。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家暴,原告于2024年向贵院起诉离婚,经贵院审理准许双方离婚,对夫妻财产告知另行处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小张(化名)罔顾家庭责任,私自将夫妻共同存款用于在交友软件上进行打赏挥霍,经原告查证,被告挥霍的金额总计高达人民币84461元。这一行为不仅未经原告同意,且该消费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的财富,任何一方的处置都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被告的肆意挥霍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大幅缩水,极大地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此外,夫妻共同购置的皖******冷藏车,在家庭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婚姻关系已发生变化,对于该车辆理应进行合理分割。鉴于车辆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便于执行等因素,原告请求对该冷藏车进行折价,由被告按照车辆购买价值的50%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这一诉求既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保障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被告小张(化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被告小张(化名)辩称:

1. 原告诉请第一项,双方存续期间被告不存在原告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原告无法证实被告所谓转款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也不符合民法典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范围,同时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是否存在挥霍其诉讼请求,应当先行确认,在无法对该行为确认其是否违法的情况下,原告直接按照离婚后财产分割缺乏法律依据,该第一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 原告诉请二无法界定该车辆的现有价值,该车辆是在2024年5月28日,而原被告双方是在2024年11月份离婚,考虑车辆实际使用和折旧的客观情况,原告按照所谓11万多的价值返还原告56500元,该诉讼请求具体数额缺乏事实依据;

3. 关于诉请三,系原告所借,应当由原告进行偿还;

4. 原被告双方存续期间,被告使用的日常物品包括洗衣机、电冰箱等原告非法扣留,原告应当返还;

5. 在双方离婚后,被告仍给原告转款近万元,该款项原告应当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共同生活,于2023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5月18日以被告小张(化名)的名义从南通正徽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购买一台车辆,发动机号为AIN22017006,车架号为LEZABICCONF006061,现车牌号皖******2024年11月27日经本院作出(2024)豫1723民初8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2023年1月9日被告卡号为6212261102036504457的余额为61724.46元,其中该卡大额收入2023年3月为32300元(7800元+4500元+20000元),2023年4月为21698.68元,2023年8月为6067元,2024年1月为30000元,2024年8月为2000元,以上共计92065.68元,2023年6月被告通过交友软件花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共计3399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998元+5998元+5998元+2999元+1999元+5999元+5999元),7月共计10000元(1000元+1000元+5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8月9000元(1000元*9),以上共计5299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23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24年11月27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通过交友软件花费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共计52990元,属于超出正常消费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该共同财产的分割,被告应当少分,因该财产已不存在,故以被告向原告补偿30000元为宜;关于被告通过交友软件花费的其他1000元以下的(不包含1000元),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此种消费行为的具体对象,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其他金额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对皖******冷藏车进行折价,被告按照车辆购买价值的50%向原告支付补偿款56500元的问题,皖******号车辆购买时间为2024年5月18日,形成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要求分割,因双方在庭审中对该车的价值形成一致意见即30000元,因该车辆现由被告占用使用,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元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个人偿还第三人小陈的债务10000元的问题,该权利的行使应由第三人小陈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所花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的问题,从原被告婚后该卡的进账情况来看,大额的进账数额亦有92065.68元,故对于被告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张(化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小李(化名)补偿30000元;

二、皖******号车辆归被告小张(化名)所有,由被告小张(化名)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小李(化名)支付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李(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小张(化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1411720********1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