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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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747人看过 举报

2025-10-1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X(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被告:小X(化名),女。

原告小X(化名)与被告小X(化名)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X(化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被告小X(化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X(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对女儿小X(化名)享有合理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为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原告可到被告住处接走小X(化名)进行探视,被告应予以协助;寒暑假期间,原告可累计探视20天;

2. 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不得无故拒绝、阻挠、干涉;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女儿小X(化名)、儿子赵XX(化名)。后双方离婚,女儿小X(化名)由被告直接抚养。然而,离婚后被告多次无故拒绝原告探视女儿小X(化名),被告也不让原告与女儿见面,就连原告花钱为女儿整牙也遭到被告拒绝,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探视权以及原告与女儿之间的亲子关系。探视权是法律赋予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保障原告合法的探视权利,维护女儿健康成长的环境,特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小X(化名)辩称:其尊重女儿的意见,听女儿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小X(化名)与被告小X(化名)于2013年1月23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9日生育一女小X(化名)。2016年4月1日原、被告在平舆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一男一女,男孩归男方抚养,女孩归女方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另查明:小X(化名)现跟随小X(化名)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小X(化名)请求探望其女儿小X(化名),符合情理及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孩子是父母永远的牵挂,无论任何原因、任何人都不能阻隔这段亲情,父母缘分不在,已经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孩子不仅有物质上的需求,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希望为人父母及其家人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能够摈弃己私、冰释前嫌、真诚沟通,在孩子成长的道路上,给其太阳般的温暖和呵护,还其一个幸福的童年。关于探望的方式、时间,考虑到小X(化名)在外地工作、寒暑假等节假日回来,及小X(化名)已上中学,课业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原告小X(化名)不宜多次接走孩子。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小X(化名)在不影响其女儿小X(化名)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以除接走探望以外的其他探望方式探望女儿,在征求小X(化名)意见的基础上,寒暑假可带孩子共同生活合计十天,被告小X(化名)负有协助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小X(化名)在不影响其女儿小X(化名)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以除接走探望以外的其他探望方式探望女儿,在征求小X(化名)意见的基础上,寒暑假可带孩子共同生活合计十天,被告小X(化名)负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小X(化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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