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X(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被告:小X(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名),驻马店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小X(化名)与被告小X(化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X(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子小X(化名)、非婚生女小X(化名)均由原告小X(化名)抚养,被告小X(化名)自2023年5月起,支付小X(化名)、小X(化名)的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直至小X(化名)、小X(化名)分别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2. 请求判令被告负担小X(化名)、小X(化名)2023年-2024年的保育费7400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17年4月5日生育儿子小X(化名),于2018年11月12日生育女儿小X(化名)。自子女出生后,原告承担着抚养两个子女的主要责任,被告于2023年5月离开,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被告作为母亲,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小X(化名)、非婚生女小X(化名)均由原告小X(化名)抚养,被告小X(化名)自2025年5月23日起,支付小X(化名)、小X(化名)的抚养费每人每月500元,被告小X(化名)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开户名:小X,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沙河XX),直至小X(化名)、小X(化名)分别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被告小X(化名)享有小X(化名)、小X(化名)的探望权,原告小X(化名)应当予以协助;
二、原告小X(化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无财产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小X(化名)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