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X(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被告:小X(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化名),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X(化名)诉被告小X(化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X(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非婚生子小X(化名)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2年4月起每月向小X(化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X(化名)年满十八周岁止;
2. 请求判令被告负担小X(化名)2022年-2025年的保育费等10345.5元;
3. 判令被告对小X(化名)进行探视,具体探视方式为:被告可在节假日、寒暑假来原告居住地址进行探视;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打工期间相识,后双方自由恋爱,于2018年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双方于2019年5月16日生育一子小X(化名)。2022年4月被告不辞而别,对孩子不管不问,从未联系过孩子的生活状况。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也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原告独自抚养孩子,经济负担较重,为保证孩子健康成长,接受良好的教育,原告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承担起作为母亲的义务,但均遭到被告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小X(化名)辩称:同意小X(化名)由原告小X(化名)抚养,其从2025年6月起每月15日向原告小X(化名)支付小X(化名)当月抚养费600元,至小X(化名)十八周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非婚生子小X(化名)由原告小X(化名)抚养,被告小X(化名)从2025年6月起每月15日向原告小X(化名)支付小X(化名)当月抚养费600元,至小X(化名)十八周岁。
二、原告小X(化名)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X(化名)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