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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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13日 300人看过 举报

2025-11-1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龙(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云(化名),女。

被告:小李(化名),男。

被告:小华(化名),女。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龙(化名)与被告小云(化名)、小李(化名)、小华(化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龙(化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小李(化名)、小华(化名)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龙(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89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小云(化名)于2021年1月30日经媒人介绍相识,2021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款101000元,2022年1月30日原告再次支付彩礼款88000元,双方于2022年2月6日根据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典礼,原告2022年7月31日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拒绝。2023年9月11日,因感情不和,被告小云(化名)从广州回到老家和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25年1月30日随父母到被告家中商谈结婚事宜,被告要求原告提供高档车、房为由,不和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这段感情中付出良多,被告却索要高额财产,拒绝和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

被告小云(化名)辩称:

1. 双方同居时间已经长达三年,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在经济上共同支出,形成了稳定的家庭生活模式,彩礼已经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合理消耗,用于家庭各项开支,不应再予以返还;

2. 原告是缔约婚姻的过错方,不是其不愿意和原告领取结婚证,是原告不愿意领,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对其不管不问,沉迷喝酒,经常因为生活小事威胁其,原告家人让其没日没夜地干活,导致其身体不适,原告应赔偿其青春及精神损害200000元;

3. 原告家经营物流生意,原告应折价给其150000元;

4. 其父母陪嫁的嫁妆原告应当返还,包含被子六双、四件套六套、海尔牌空调一台、海尔牌电视机一台,价值约30000元,且其陪嫁的20000元的压箱钱被原告要走,原告均应当返还;

5. 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小李(化名)、小华(化名)辩称,其二人不是彩礼的接受者,诉讼主体不适格,小云(化名)已经成年,应当向小云(化名)主张,且原告和小云(化名)已经同居三年,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构成要件,其陪送的嫁妆更应当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小龙(化名)与被告小云(化名)于2021年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2月6日举行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小龙(化名)分两次给付被告小云(化名)彩礼款101000元、88000元,上述彩礼共计189000元由被告小云(化名)、小李(化名)、小华(化名)收取。被告小云(化名)于2024年9月11日离开原告小龙(化名)家中。

另查明,被告小云(化名)陪嫁物品有被子、四件套、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小云(化名)和原告母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告小云(化名)微信年账单支出截图、抖音截图、原告医疗门诊记录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小龙(化名)要求返还彩礼的合法诉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小李(化名)、小华(化名)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二被告辩称其二人不是彩礼的接受者,诉讼主体不适格,其女儿小云(化名)已经成年,应直接向小云(化名)主张。根据本案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被告小李(化名)、小华(化名)是其女儿小云(化名)彩礼的共同接收者,故被告小李(化名)、小华(化名)应与其女儿小云(化名)共同返还案涉彩礼。本案中,原告小龙(化名)给付被告小云(化名)的彩礼款189000元,因原告小龙(化名)与被告小云(化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被告小云(化名)应予返还,但具体返还数额应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三被告关于为和原告结婚购买了被子六双、四件套六套、海尔牌空调一台、海尔牌电视机一台作为小云(化名)的嫁妆,共计30000元,要求原告返还的主张,原告当庭认可小云(化名)的陪嫁物品有被子、四件套、一台空调、一台电视机,但不知道被子、四件套数量以及嫁妆的具体价值。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嫁妆的具体情况,综上,本院在返还彩礼数额时对嫁妆部分酌情予以扣减。被告小云(化名)辩称其20000元压箱钱被原告拿走要求返还,原告当庭不予认可,被告小云(化名)亦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辩称,故被告小云(化名)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具体返还的数额,应根据本案中彩礼实际给付的数额、同居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嫁妆情况、双方过错、分开原因等事实,结合本地风俗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数额。本案中,原、被告举办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达两年以上,期间存在彩礼用于生活开支的情况,且被告小云(化名)存在陪嫁物品,综合上述事实和情形,对于原告给付的189000元款项,本院酌定以被告小云(化名)、小李(化名)、小华(化名)共同返还原告15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云(化名)、小李(化名)、小华(化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小龙(化名)返还彩礼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小龙(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元(已减半),由被告小云(化名)、小李(化名)、小华(化名)负担162元,由原告小龙(化名)承担18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1411720********1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