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化名)。
原告张X(化名)与被告李X(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105元;
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借款为基数,自2025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化12%计算;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化名)需偿还原告张X(化名)借款15000元,被告李X(化名)从2025年4月份开始,每月18日前偿还原告张X(化名)借款2000元,直至15000元还清为止;原告张X(化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李X(化名)如不按上述时间节点和数额偿还,原告张X(化名)有权就所有剩余未归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张X(化名)负担89元,被告李X(化名)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本调解协议确认同意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