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X(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被告:小X(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X(化名)。
原告小X(化名)与被告小X(化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X(化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被告小X(化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小X(化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X(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女儿小X(化名)、儿子小X(化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女儿小X(化名)、儿子小X(化名)每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小X(化名)、儿子小X(化名)年满十八岁止;
2. 判令被告将其名下位于A县清河街道十街坊***一期6号楼一单元1-7-2、位于新XXB市中央美地2单元*****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屋先过户至原告名下;
3.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3月6日在B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5年1月16日生育女儿小X(化名)、于2020年6月22日生育儿子小X(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于2023年4月3日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约定将女儿小X(化名)、儿子小X(化名)的抚养权归男方及财产归男方;但双方离婚后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且被告已经重新组成家庭,子女继续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2024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A县清河街道十街坊***一期6号楼一单元1-7-2、位于新XXB市中央美地2单元5005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房屋先过户至原告名下;待两个子女年满十八岁有自主能力后,由原告将房产按照约定将房产分别过户至两名子女名下,原告依据双方约定要求被告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却遭到被告的拒绝。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小X(化名)辩称:同意将房子都给孩子,但是贷款原告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河南省A县清河街道十街坊***一期6号楼1单元1-7-2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22)A县不动产权第0003****号)一套,由小X(化名)协助小X(化名)过户至小X(化名)名下,待小X(化名)年满18周岁时,再将该房产办理至小X(化名)名下;该房产若有纠纷,由小X(化名)负责解决;
二、双方约定的位于新XXB市中央美地2单元****的房屋,由小X(化名)协助小X(化名)将该房产办理至小X(化名)名下,待小X(化名)年满18周岁时,再将该房产办理至小X(化名)和小X(化名)名下;该房产剩余贷款,由小X(化名)负责偿还;
三、上述两套房产在小X(化名)名下期间,小X(化名)不得转让、变卖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小X(化名)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