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化名),男。
法定代理人:老X(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化名),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化名,实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化名)与被告李X(化名)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自2024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X(化名)的法定代理人老X(化名)与被告李X(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李X(化名)无需支付张X(化名)抚养费。离婚后,原告的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不断增加,给老X(化名)带来沉重经济负担。原告目前在宁波上学,教育费用逐年递增,包括学费、书本费、辅导班费用等,同时日常生活开销亦随物价上涨而增多。而老X(化名)收入有限,家庭另有患病老人需要长期服药治疗,致使原告生活和成长面临诸多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原告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化名)自愿从2025年5月至2026年5月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张X(化名)支付抚养费400元;自2026年6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张X(化名)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张X(化名)年满18周岁止;
二、原告张X(化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X(化名)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