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X(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被告:小X(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甲(化名),系小X(化名)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化名),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X(化名)与被告小X(化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X(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购房款1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北XX工商所西侧的房屋出售给被告,剩余购房款138000元于原告为被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也支付了首付款,并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然而,虽经原告积极努力,由于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的调整变化,导致该房屋目前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此情形并非原告主观意愿或故意不履行办证义务所致。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条件虽表面上未成就,但未能办证不可归责于原告,被告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却不支付剩余款项,有违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支付剩余购房款事宜,被告均以未办证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小X(化名)当庭向原告小X(化名)支付购房款36000元,双方案结事了,就购房款再无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由原告小X(化名)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