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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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4日 1200人看过 举报

2025-10-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X(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被告:小X(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X(化名),系被告小X(化名)儿媳。

第三人:小X(化名),女。

原告小X(化名)与被告小X(化名)、第三人小X(化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X(化名)的委托代理人冯XX、被告小X(化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小X(化名)、第三人小X(化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X(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拆迁地亩补偿款8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 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社保卡中支取的低保及养老保险金等共计11300元;

3.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的母亲,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日常生活及医疗保障均依赖自身的合法收入。在拆迁过程中,原告依法获得地亩补偿款80000元,经子女们共同商议并一致同意,该笔补偿款交由第三人保管,以确保资金安全合理用于原告的生活与养老。被告未依约定,擅自从第三人处强行要走该笔补偿款,将其非法占为己有。此行为使得原告失去了该笔维系日后生活及养老的关键经济保障。与此同时,被告还拿走原告的社保卡,并从中支取了原告的低保金及养老保险金,累计金额达11300元。低保金和养老保险金作为国家给予原告维持基本生活的保障款,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的生活陷入艰难困境。原告因身体原因需定期看病、治疗,甚至进行手术,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开支,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其非法占有的款项,但被告始终拒绝支付,对原告的生活困境和健康状况漠不关心。社区多次对此进行调解,但被告拒不还钱。为此,特起诉。

被告小X(化名)辩称:确实收到原告拆迁款80000元,但原告生病花去3000元;两年的养老金和低保金9600元,具体金额其不太清楚。

第三人小X(化名)辩称:原告是我姑姑,让我保管拆迁补偿款,剩余80000元我一并取出来交给被告了,养老金和低保我不知道,是因为被告和其兄弟让取出来交给他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小X(化名)系被告小X(化名)的母亲,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原告小X(化名)依法获得地亩补偿款80000元,该笔补偿款由第三人小X(化名)代为保管,于2020年3月3日存于中国XX,起息日期为2020年3月3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3月3日,年利率为2.1%,该定期存单销户日期为2023年1月18日。第三人小X(化名)将该80000元地亩补偿款交给被告小X(化名)。平舆县清河街道民政所于2023年1月9日为原告小X(化名)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6月16日为原告小X(化名)发放社会保障卡。被告小X(化名)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5年2月20日从原告小X(化名)社会保障卡中共取款113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原告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原、被告均认可本案所涉及的地亩补偿款80000元已由第三人小X(化名)交付给被告小X(化名),因被告小X(化名)并无收受该地亩补偿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小X(化名)应当返还原告小X(化名)地亩补偿款80000元。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小X(化名)辩称其中3000元用于为原告小X(化名)支付医疗费,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小X(化名)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5年2月20日从原告小X(化名)社会保障卡中共取款11300元,被告小X(化名)对其取款行为予以认可,其亦无收受该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被告小X(化名)应当返还原告小X(化名)1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X(化名)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小X(化名)80000元;

二、被告小X(化名)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小X(化名)11300元;

三、驳回原告小X(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被告小X(化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1411720********1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