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伟(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东(化名)。
原告小伟(化名)与被告小东(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伟(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04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045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2.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销售防水材料的,被告是承包防水工程的。2021年被告在承接工程过程中从原告店内赊账购买防水材料,经过对账被告下欠原告160450元货款,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拖拒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小东(化名)应支付原告小伟(化名)货款16045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5元、保全费1322元,被告小东(化名)于2025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25年5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6年5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7年1月1日起至2027年5月1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欠款于2027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未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23年1月1日起按照LPR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755元(已减半),保全费1322元,均由被告小东(化名)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