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化名),男。
原告张三(化名)诉被告李四(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女儿小李(化名)由原告抚养、儿子大李(化名)由被告抚养;
3. 判令分割被告名下夫妻共同存款120000元;
4. 判令被告名下鲁L*****、豫Q*****车辆折价补偿给原告50000元;
5.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6.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17年12月6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生育女儿小李(化名)、儿子大李(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名下存款若干,并购买鲁L*****、豫Q*****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被告逐渐暴露暴力倾向,原告长期生活在恐惧和暴力阴影之下,身心遭受极大伤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四(化名)答辩称: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三(化名)提出离婚,被告李四(化名)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女大李(化名)、小李(化名)均由李四(化名)抚养,张三(化名)不支付抚养费,享有探视权;
三、张三(化名)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三(化名)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