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反诉被告):张三(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四(化名)。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
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承包了平舆县上河城二期的建设工程,与原告口头约定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的二次结构工程转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下欠部分工程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四(化名)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
1. 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程质量缺陷及未完工部分金额15000元;
2. 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要求反诉被告维修到合格为止;
3. 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双方口头约定转包二次结构工程,反诉被告承诺保质保量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反诉原告出具欠款凭证时工程尚未验收,后发现质量缺陷及未完工部分,多次催促整改未果,只得另请班组维修,花费15000元,故提起反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四(化名)当庭向原告张三(化名)支付7500元,剩余7500元于2026年1月1日之前支付完毕。
二、本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反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均由被告李四(化名)负担(本诉88元原告张三已预交不再退还,待被告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