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化名)。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存款60000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4.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4月28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沉迷网络赌博,不承担家庭责任,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争吵并长期冷战,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三(化名)起诉与被告李四(化名)离婚,被告李四(化名)同意离婚,本院准许双方离婚;
二、原告张三(化名)自愿放弃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本协议签订后,被告李四(化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原告张三(化名)主张任何款项,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三(化名)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