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化名),男。
原告张三(化名)诉被告李四(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化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化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要求与被告李四(化名)离婚;
2. 婚生女孩小李(化名)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3. 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后原告到被告家与其一起过夫妻生活。2007年8月29日在平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1月11日生育儿子大李(化名),2012年10月9日生育女儿小李(化名)。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生气吵架,2021年原告起诉被告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从2021年开始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现已分居四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四(化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根据庭审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7年8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月2日生育长子大李(化名),现已成年,于2012年10月9日生育长女小李(化名),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
另查明,张三(化名)于2021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四(化名)离婚,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豫1723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张三(化名)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征求小李(化名)意愿,其表示愿意跟随张三(化名)生活。诉讼过程中,张三(化名)放弃让李四(化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查询登记表、出生证明、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化名)要求与被告李四(化名)离婚,已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李四(化名)两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看出李四(化名)对该段感情的漠视,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张三(化名)请求与李四(化名)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关于张三(化名)请求婚生女小李(化名)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经征求小李(化名)本人意见,其亦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张三(化名)一起生活,故张三(化名)请求小李(化名)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抚养费,庭审中张三(化名)表示放弃该项请求,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离婚;
二、婚生女小李(化名)由原告张三(化名)抚养,李四(化名)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三(化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