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化名),女。
被告:老李(化名),男。
被告:王某(化名),女。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化名),驻马店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老李(化名)、王某(化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78540元(112200元×70%);
2.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以彩礼名义索要的钱财20029.9元;
3. 要求被告李四(化名)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4.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四(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于2024年2月8日见面,于2024年2月15日下彩礼,于2024年2月18日按当地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在订婚前后,原告基于缔结婚约目的,按当地风俗习惯,先后向被告支付彩礼款88000元、上下车封子1200元、见面礼3000元以及价值20000元的金银首饰等财物,共计价值112200元。此外,原告与被告李四(化名)在分居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20029.9元。后双方在婚约事宜上产生诸多分歧,未能登记结婚,现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未退还彩礼财物,现为维护原告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四(化名)、老李(化名)、王某(化名)于2025年3月31日前返还原告张三(化名)彩礼款38000元和四件首饰(购买价值为254元的银耳钉一对、购买价值为192元的耳饰一对、购买价值为2808元的戒指一个和购买价值为13768元的金手镯一个);
二、原告张三(化名)于2025年3月20日向被告李四(化名)、老李(化名)、王某(化名)返还被子;
三、原告张三(化名)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86元和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张三(化名)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