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刘(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李(化名)。
原告小刘(化名)与被告小李(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刘(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被告离婚;
2. 判令原、被告儿子小林(化名)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25年4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小林(化名)年满十八岁止;
3. 判令原告对小林(化名)享有合理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为每周六、日,原告可到被告住处接走儿子小林(化名)进行探视,被告应予以协助;寒暑假期间,原告可累计探视20天;
4.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12月17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2019年11月6日生育儿子小林(化名)。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三观不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小刘(化名)提出离婚,被告小李(化名)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小林(化名)由被告小李(化名)抚养,原告小刘(化名)自2025年4月起于每月10日前向被告小李(化名)支付其子小林(化名)抚养费1500元至小林(化名)年满18周岁止;
三、原告小刘(化名)对小林(化名)享有合理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为每周六、周日,原告小刘(化名)可到被告小李(化名)处接走小林(化名)进行探视,被告小李(化名)应予以协助;寒暑假期间,原告小刘(化名)可累计探视20天,双方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刘(化名)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