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化名),男。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原、被告离婚;
2. 判令原、被告女儿小李(化名)由原告抚养;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7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子大李(化名,现已成年),2009年9月10日生育小李(化名)。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合,三观不同,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四(化名)辩称:同意离婚,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三(化名)提出离婚,被告李四(化名)同意离婚。
二、小李(化名)由被告李四(化名)抚养,原告张三(化名)向被告李四(化名)支付小李(化名)抚养费10000元,支付方式为:于2026年2月1日前支付5000元,于小李(化名)年满十八周岁前支付5000元;原告张三(化名)对小李(化名)享有探望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三(化名)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