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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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调解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242人看过 举报

2025-10-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化名),男。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原、被告离婚;

2. 判令原、被告女儿小李(化名)由原告抚养;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7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子大李(化名,现已成年),2009年9月10日生育小李(化名)。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不合,三观不同,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四(化名)辩称:同意离婚,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三(化名)提出离婚,被告李四(化名)同意离婚。

二、小李(化名)由被告李四(化名)抚养,原告张三(化名)向被告李四(化名)支付小李(化名)抚养费10000元,支付方式为:于2026年2月1日前支付5000元,于小李(化名)年满十八周岁前支付5000元;原告张三(化名)对小李(化名)享有探望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三(化名)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1411720********1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