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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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0日 353人看过 举报

2025-10-1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工作室(化名)。

经营者:a(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甲(化名)。

被告:小乙(化名)。

被告:小丁(化名)。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名),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工作室(化名)与被告小甲(化名)、小乙(化名)、小丁(化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小乙(化名)、小丁(化名)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工作室(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小甲(化名)于2022年12月19日签订的《建筑主体施工承包合同》;

2. 判令被告小甲(化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1257.62元及利息(以本金231257.6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 判令被告小甲(化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鉴定费10000元;

4. 判令被告小乙(化名)、小丁(化名)对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5. 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小甲(化名)签订《建筑主体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汝南县古塔寺街街道中丁营村的房屋主体建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880000元。原告进场施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小乙(化名)、小丁(化名)出具保证书承诺还款,但未履行,故诉至法院。

被告小甲(化名)、小乙(化名)、小丁(化名)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已支付工程款274000元,超过鉴定金额,要求返还多付部分;被告无违约行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及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小甲(化名)、小乙(化名)系被告小丁(化名)父母。2020年12月26日,甲方小甲(化名)与乙方A工作室(化名)签订《建筑主体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四合院,工程地点汝南县罗店镇中丁营村,建筑面积423.9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88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24年2月7日,被告小乙(化名)、小丁(化名)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24年6月1日前结清工程款,否则以房产抵押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驻马店市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已完工部分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已完工工程造价为231257.62元(含人工、材料、机械、利润、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增值税等)。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已付工程款数额,结合收据、通话录音及保证书内容,本院认定被告仅支付10000元,剩余221257.62元未付,构成违约。被告小乙(化名)、小丁(化名)出具保证书,视为自愿承担还款责任,且涉案工程为家庭建房,故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工程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8000元,因已支持利息损失,且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确定工程价款支付的鉴定费10000元,系必要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A工作室(化名)与被告小甲(化名)于2022年12月19日签订的《建筑主体施工承包合同》;

二、被告小甲(化名)、小乙(化名)、小丁(化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工作室(化名)支付建房款221257.62元及利息(以221257.6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被告小甲(化名)、小乙(化名)、小丁(化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A工作室(化名)支付鉴定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A工作室(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9.5元,由原告A工作室(化名)负担135元,被告小甲(化名)、小乙(化名)、小丁(化名)负担2384.5元;保全费1716元,由原告A工作室(化名)负担40元,被告小甲(化名)、小乙(化名)、小丁(化名)负担1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1411720********1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