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李(化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三(化名),男。
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张三(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李(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从2024年6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均是做收草料生意的,在二人合作期间经过核算被告下欠原告35000元货款,被告于2024年2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24年6月10日前偿还本息,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三(化名)偿还原告小李(化名)借款35000元并付违约金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8元,共计37338元;于2025年4月3日前偿还原告小李(化名)2338元;剩余35000元,被告张三(化名)自2025年5月起,每月3日前偿还原告小李(化名)2000元,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二、如被告张三(化名)有一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则原告小李(化名)有权就剩余欠款全部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小李(化名)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