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李(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伟(化名),男。
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伟(化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李(化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被告小伟(化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李(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防水款合计53240元;
2.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原告从事防水施工,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郑州的两处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包工不包料。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款凭证,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被告小伟(化名)辩称:希望私下与原告解决。
经审理查明:
2021年6月23日,被告小伟(化名)向原告小李(化名)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小李(化名)象湖工地防水款贰万陆仟柒佰圆整(26700元)。落款处小伟(化名)签字确认。
同日,被告小伟(化名)又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小李(化名)防水款贰万壹仟伍佰肆拾圆整(21540元)。落款处小伟(化名)签字确认,该欠条小写金额有涂改痕迹。
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1年7月9日原告小李(化名)收到被告小伟(化名)微信转账5000元。双方对该转账事实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该5000元与本案两份欠条无关,系被告支付漯河工地防水款;被告则认为该5000元系出具欠条后支付的防水款,应予扣减。
本院认为:原告小李(化名)要求被告小伟(化名)偿还防水欠款,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具体数额,小写26540元的欠条存在涂改,大写金额书写流畅,故应以大写21540元为准。关于2021年7月9日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是否扣减的问题,该转账发生在出具欠条之后,应予以扣减。原告主张该5000元系支付漯河工地款项,与本案无关,但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除该5000元外还现金支付4000元,亦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尚欠原告防水款数额为43240元(26700元+21540元-5000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小伟(化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小李(化名)防水款43240元;
二、驳回原告小李(化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小李(化名)负担106元,由被告小伟(化名)负担460元;财产保全费552元,由原告小李(化名)负担104元,由被告小伟(化名)负担4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