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陈(化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李(化名),女。
原告小陈(化名)诉被告小李(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陈(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离婚;
2. 判令婚生子小陈陈(化名)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向儿子小陈陈(化名)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其大学毕业之日止;
3. 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存款150000元;
4.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4月28日在平舆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3月4日生育儿子小陈陈(化名)。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小李(化名)辩称:同意离婚,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小陈(化名)提出离婚,被告小李(化名)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小陈陈(化名)由原告小陈(化名)抚养,被告小李(化名)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小李(化名)对小陈陈(化名)享有探望权。
三、车牌号豫QD****五菱牌小型轿车归被告小李(化名)所有,原告小陈(化名)于2025年5月1日前向被告小李(化名)补偿20000元车贷;车牌号豫Q8****森雅牌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小陈(化名)所有,被告小李(化名)于2025年5月1日前配合原告小陈(化名)过户,在此期间所发生的违章和事故赔偿由原告小陈(化名)承担。
四、位于河南省平舆县清河小区三号楼三单元六楼东户房屋归被告小李(化名)所有。
五、原告小陈(化名)所欠的外债与被告小李(化名)无关。
六、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七、原告小陈(化名)放弃分割被告小李(化名)名下存款15万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陈(化名)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