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老陈(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被告:小赵(化名)。
原告老陈(化名)与被告小赵(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陈(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 判令原、被告女儿A(化名)、B(化名)由原告抚养,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向两名女儿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3. 判令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存款60000元;
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
5.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略。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老陈(化名)请求与被告小赵(化名)离婚,被告小赵(化名)同意离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A(化名)、B(化名)由被告小赵(化名)抚养,原告老陈(化名)无需支付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老陈(化名)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