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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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7260人看过 举报

2025-09-3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化名)。

被告:李四(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名),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化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李某(化名),被告李四(化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化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1,512.1元(187,874.64×70%);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4年3月19日,原告在平舆县泰和路与丰收路交叉口日常摆摊时,被告突然将其出摊车辆横在原告摊位面前,原告找被告理论让其推走,被告便对原告言语相威胁。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态度恶劣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打伤住院。经平舆县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腰椎骨折等,至今行动不便。原告儿子作为*军飞行员在**国执行维*任务,得知情况后甚是担忧,部*也派人与原告丈夫一同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始终不履行赔偿责任。

被告李四(化名)辩称:

1. 原告起诉状陈述不属实。事发过程系双方因摊位发生纠纷,原告先用手推被告车子并抓被告头发、脸部,被告仅抓原告领子,两人互相推拉。此过程中原告将被告推倒在地,自己也侧身倒地,仍抓住被告头发称“腰断了”。二人发生撕扯并未导致原告腰部受伤,原告系自行躺倒致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经检查,原告自身患有重度骨质疏松,鉴定意见为外伤与损害后果同等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5%-55%。对自身疾病导致的损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张三(化名)提交证据:

1. 调解协议;

2. 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

3. 交通费发票;

4.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 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

6. 亲属关系证明;

7. 病历复印费凭证。

被告李四(化名)提交证据:

1. 现场及伤情照片;

2. 鉴定费发票;

3. 公安机关调查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3月19日16时许,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在平舆县泰和路第二天堂理发店门口因摊位问题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撕扯并拽对方头发,均被拽倒在地。第三人拨打120、110后,双方被送往平舆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住院110天,出院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头部损伤。

公安机关鉴定意见:张三(化名)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本院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

1. 张三(化名)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构成十级伤残;

2. 外伤与损伤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45%-55%;

3. 误工期150日、护理期110日、营养期60日。

原告兄弟姐妹四人,父亲**(化名)生于19**8月27日,母亲**(化名)生于19**7月21日。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四(化名)与原告张三(化名)因摊位纠纷互相撕扯致原告倒地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亦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责任。综合双方过错,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本院确认原告损失如下:

1. 医疗费28,301.47元;

2. 护理费12,075.28元;

3. 误工费22,779.04元;

4. 营养费1,200元;

5. 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

6. 交通费3,690元;

7. 鉴定费1,300元;

8. 残疾赔偿金40,234.5元(按50%计算);

9. 被扶养人生活费6,392.6元;

10. 病历复印费48.8元;

11. 精神抚慰金5,000元。

以上合计126,521.69元,由被告李四(化名)赔偿88,565.1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被告李四(化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三(化名)88,565.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5元,由被告李四(化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1411720********1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