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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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权纠纷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30日 5272人看过 举报

2025-09-3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四(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化名)、闫**(化名),河南***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化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与被告离婚;

2. 判令儿子由原告抚养,女儿由被告抚养;

3. 判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A县置地大舆城的共同房产归儿子王二(化名)所有;

4. 判令依法分割被告名下存款80000元;

5. 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20000元;

6.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2月16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7月18日生育一子王二(化名),2014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赵四(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A县置地大舆城购买房产一套。被告名下存款若干。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不合、三观不同,婚姻期间经常吵架冷战,继续共同生活已经没有意义。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本院认为有和好可能未判决离婚。现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综上,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特提以上诉求,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三(化名)要求与被告李四(化名)离婚,被告李四(化名)同意离婚,双方离婚。

二、婚生子王二(化名)由原告张三(化名)抚养,婚生女赵四(化名)由被告李四(化名)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对对方所抚养的孩子依法享有探视权。

三、位于A县朝阳路与德馨路交叉口西北侧置地大舆府11幢1号房归被告李四(化名)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李四(化名)继续偿还,待房子达到过户条件,原告张三(化名)应当积极配合被告办理手续)。

四、被告李四(化名)同意补偿给原告张三(化名)60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26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三(化名)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1411720********1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