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化名。
原告张三(化名)与被告李四(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化名)的诉讼请求为:
1. 判令被告李四(化名)支付货款29,4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04元为基数,从2024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
2.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平舆县经营瓷砖生意,被告从原告店内赊账购买装修瓷砖,在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今尚欠原告货款29,404元,该款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四(化名)应支付原告张三(化名)货款29,404元,被告于2025年3月20日前支付原告15,000元,于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14,404元,如被告任意一期逾期未履行,原告可申请执行全部剩余款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8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四(化名)承担,已当庭履行。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