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王(化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陈(化名)。
被告:小李(化名,系被告小陈妻子)。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陈、小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小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夫妻为朋友关系,2023年被告以买草料为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后偿还5000元,余款4000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拖欠至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小陈、小李欠原告小王借款40000元,二被告自2025年1月起,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小王借款5000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小陈、小李有一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则原告小王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小陈、小李另外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原告小王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小陈、小李当庭微信支付原告诉讼费2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小王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