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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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没有婚介许可,以介绍越南籍女子对象为由,收取高额费用,应予返还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11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1,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住新疆乌恰县XX。系被告张X1同事。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给原告不当得利款604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份,被告以给原告介绍对象为由,向原告要钱60470元,被告给原告所介绍的对象是越南籍女子,当时原告不了解情况,被告收取原告上述款项后,没有交给女方而一直在被告手中,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均未果。为此,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给予支持。

被告张X1辩称,原告所诉不实:1、2019年 3月原告经朋友介绍和被告电话“相识”并于2019年当月原告亲自来到越南和被告见面,被告出于善意和同情心,利用本人在越南的人脉关系,同意了给其介绍,当时原告刘X口头答应自愿出15万元给被告感谢费。2、原告刘X自愿支付6万元给被告(含以上15万元介绍费+女方彩礼钱45万元)3、原告已与越南女子办理结婚证且在河南同居生活。4、被告将所收取的钱转给越南女子45万元,本人按约定收取介绍费15万元(含给中间介绍人0.2万元)。

综上:被告认为,既然领取结婚证,视为婚姻介绍成功。按照约定收取费用合理合法。另外,跨国婚姻因风俗习惯、性格、信仰等有所不同,既然办理了结婚证,原告更应该加倍疼爱和关心女方且小心经营婚姻。这种状况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存在着不当得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被告的介绍下,原告与一越南籍女子相识,同年6月,原告支付被告费用60470元(其中2000元被告已支付给介绍人)。2019年8月19日,原告与该越南籍女子登记结婚。2020年3月4日,该越南籍女子离家出走。原告向被告追要其所收取的60470元款,被告未予退还。为此,形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张X1未取得婚介许可,向原告介绍一越南籍女子后,收取高额费用,

其没有合法依据收取该费用,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原告虽向被告支付了60470元,但被告从中支付2000元给介绍人,该2000元费用被告并未获得,不应向原告返还。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8470元。被告辩称,其收到的款项中包含彩礼款4.5万元,该4.5万元被告已支付给了越南籍女子,不应向原告返还,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对被告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X不当得利58470元。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