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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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去案例,胜诉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3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

被告:东莞市W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吴某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24%计算,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四倍利率请求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偿还2020年借款700元;三、判令被告一支付2021 年工钱14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共计向原告借款21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拖拒付。另外,被告于2020年底向原告借款700元至今未偿还,并拖欠原告 2021年6、7、9月跟随被告装空调的劳动报酬1400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谢某辩称,其现在只欠原告几千元,之前还了原告,其它的用空调和废品抵给原告,给原告的还有红包。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向被告借款21000 元,并向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本人谢某吴某借人民币21000元2014.61号”。上述借款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的第二项及第三项请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辩称用废品抵给原告12000元及还款7600元,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作出(2022)豫1723民初218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莞市W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证实,足以认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 21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逾期拖欠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21000元的借款,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借款利息,因借条上双方并未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的第二项及第三项请求,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某返还借款21000元;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