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2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6日,原、被告在平舆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孩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协议签订后男方三年内支付女方50000元,上述款项到期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未支付,为此,特依法起诉,请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周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供:1、2019年2月26日,双方的离婚证一份;2、2019年2月26日,双方签名捺印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原告以证明离婚后被告仍欠其款50000元未支付。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6日,原、被告在平舆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孩由男方李某托养,女方周某不支付抚养费,协议签订后男方李某三年内支付女方周某50000元,上述款项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李某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 50000元,有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上载明内容为凭,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款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