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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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劳务公司),驳回原告起诉的劳动纠纷案例二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774人看过 举报

2022-06-01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刘X。

被告:平舆县W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XX,河南XX律师。

原告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平舆县平劳人仲案字(2022)4号仲裁书。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剩余工资10020元;3、承担诉讼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及材料费等费用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李XX介绍,于2020年3月30日到登封市天地云XX工地,为被告承包的水电项目做工,口头约定工资220元每天,原告在被告的工地上班141天,还欠10020元的工资未付。平舆县平劳人仲案字(2022)4号仲裁书认定原被之间无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达成了口头劳务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务关系,且合同已实履行,被告应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原告结算余款。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平舆县W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原告要求撤销平舆县平劳人仲案字(2022)4号仲裁书,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2、关于原告要求其司支付工资1002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3、关于原告请求支付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及材料费1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该请求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相关损失也不属于本案的审理的范围。相关损失也不属于本案的审理的范围,且该损失系原告为实现自已权益的合理支出,应由其自行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平舆县平劳人仲案字(2022)4号仲裁书及送达回证,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周X的仲裁请求;2、电子支付凭证;3、原告上班前的照片。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实,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与被告XX公司未签认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XX公司为其发放工资,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故对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XX在收到平劳人仲案字[2022]5号仲裁裁决书后,在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该仲裁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X的诉讼请求。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1411720********1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