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1)豫1723民初3951号原告:代XX.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李XX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四份借款合同,合计向原告借款130000元,约定月利息1.6%,被告李XX向原告出具借据承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现该四笔借款均已到期,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二、诉讼请求:
- 1、要求被告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XX返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145951.71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调解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XX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代XX支付80000元,剩余140000元,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被告应从逾期之日按照LPR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原告代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XX承担。
四、律师点评
本案中因被告已为老赖,失信被执行人,长久联系不上,玩消失,致使相关文书无法送达,经过本律师辛苦的努力,最终法院向被告送达了相关文书,帮当事人促成调解,成功追回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