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723民初3484号
原告:孔XX
委托代理人:李凯、冯光泽,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原告孔XX诉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XX委托代理人李凯、冯光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金2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833.8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平舆县西洋店,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金2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张,后因被告原因协议无法履行,要求被告退还履约金,被告一直未还。被告王X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4日,原告孔XX与鸿图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西洋店项目部签订内部劳动施工派遣协议,负责人为被告王XX。2018年12月16日,原告孔XX向被告王XX交付25000元,被告王XX向原告孔XX出具收据一张。后因协议未履行,被告王XX向原告孔XX退款5000元,下余20000元一直未还。2019年11月21日,被告王XX向原告孔XX出具承诺一份,内容为“承诺今王XX承诺欠孔XX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于11月24日12:00前还清。承诺人:王XX2019.11.21”。上述事实,当事人陈述、承诺、劳务合作协议书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书一份,原告向被告支付履约金25000元,因协议未履行,被告王XX向原告孔XX退还5000元后,下余20000元向原告孔XX出具承诺一份,该承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应按照规定时间归还原告下余20000元,且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进行答辩,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由于原、被告在承诺上并未约定利息,对原告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孔XX欠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由被告王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