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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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起律师代理费由对方承担的民间借贷案件

发布者:平舆县冯光泽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30日 1126人看过 举报

2021-07-3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律师,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泽,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5日到2020年8月31日,按约定利息0.75%;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即15.4%计算;自2021年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即15.4%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五年前通过网络相识相恋,后分手。2020年初因被告资金周转,原告主动无息借款周转,但要求用房产做抵押。2020年12月,被告生病原告积极催债,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款补充协议》,按借款补充协议约定借款尚未到期,且原告涉嫌民间套路贷、转贷牟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5日,原告作为出借人与作为借款人的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400,000元整,借款人因资金短缺周转需要,借款利率为月息0.75%,按年收息,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从2020年5月5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于2020年8月31日转账还款;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1%加收逾期利息;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承担追讨该借款的律师费、诉讼费。原、被告分别在《借款协议》上出借人、借款人处签名撼手印。同日,原告用其名下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被告名下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转账400,000元,用途借款。2021年1月26日,原告与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交纳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活期对账单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已经将借款本金400,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分段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月利率0.75%,如逾期按1%加收逾期利息,故原告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

定了“由乙方承担追讨该借款的律师费",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涉嫌民间套路贷、转贷牟利的情形,-

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釆信。对于被告主张双方之间因存在《借款补充协议》借款尚未到期的抗辩意见,因,

《借款补充协议》系被告单方制作,并无原告的确认签名,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釆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

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5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0.75%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标准支付);

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付律师费20,000元。

冯光泽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法学本科毕业,1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现执业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毕业之后在深圳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驻马店
  • 执业单位: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7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
1411720********19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