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广东XX律师。(现执业于河南XX)
被告:张某,女,汉族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整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及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关系:原告主张双方因二手房买卖而相识。
二、借款用途:偿还信用卡借款。
三、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无
四、被告借款的数额:120000元。
五、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原告提交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其于2020年2月28日委托案外人张XX向尾号为6097的信用卡转入153671.16元,其中120000元为涉案借款本金。
六、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或收据:被告于2019年12月7日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何X人民币现金120000元整,用于信用卡还款用途。同日,被告出具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何X借来现金120000元。
七、双方是否约定借款期限:借条中记载:于2020年1月起每月25日还款5000元,到2022年1月25日还完。
八、双方是否约定利息:无。
九、被告是否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无。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二手房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的事实。虽然借条中约定的分期还款期限未全部到期,但被告未依约还款,表明以其实际行为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被告偿还上述借款1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有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相应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X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2月29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保全费1125元,合计24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案判决后可能产生的公告送达费用,由原告预交,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凭单主张,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舆县冯光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