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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邵帅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5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邵帅,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五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某某及辩护人邵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月底至2月初,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市场急需大量口罩用于疫情防控,被告人某某等人通过微信联系,倒卖口罩赚取差价。

其中同案人经被告人某某居间介绍,在明知该批口罩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且包装无生产日期等情况下,为牟利仍将该批口罩销售给他人(另案处理),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4.6万元。

经检测,涉案口罩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

被告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邵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0.8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等以牟利为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要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禁止被告人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口罩销售等经营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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