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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某某犯诈骗罪一审,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缓刑

发布者:邵帅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03日 36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邵X,浙江XX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邵X,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1月某日,被告人某某明知上家(另案处理)通过免押租借某游戏装备的方式诈骗,仍介绍他人(另案处理)提供支付宝用以某游戏平台免押租借某游戏饰品再转卖,造成某游戏平台损失。

同时某某还在明知上家诈骗平台游戏饰品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转账诈骗资金70000元。

2024年8月某日,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某某犯罪数额共327387元,获利78661元,已退出28661元。

同时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某某辩护人邵X辩护提出,被告人某某系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其余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均系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已退出全部个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某某退出的个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10661元,用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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