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梦军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6日 7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CC先生(AA公司员工,外籍)
被申请人:外资上海 AA公司(委托人)
诉讼请求:判令A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09650元;
裁决结果:驳回CC先生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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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2023年 1月-3月 |
1、 上海 AA公司,是外资贸易型企业。 2、 CC先生,外籍员工,2013年入职,共签署四份劳动合同书(中文),延续至今。 3、 2023年1月,中国近春节期间,CC先生邮件请求休假回国,AA公司CEO邮件回复予以批准。 4、 2023年2月,AA公司原HR,邮件询问CC先生为什么不到岗,也不请假?CC先生说已向CEO申请延长年假,等待回复。 5、 2023年2月,原HR经与CEO核实未批准CC先生延长年假后,邮件通知CC先生到岗,并先后给予三次书面警告,要求其上岗,并告知拒不返岗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截止上岗日为2023年3月2日 6、 2023年3月,CC先生又声称其有连续休3年年假(20*3=60天)的权利,坚持不返岗。 7、 2023年3月,原HR正式邮件通知解除CC先生劳动合同。 8、 已知AA公司《员工手则》规定,年度休假最长为20天。 |
2023年4月 |
1、CC先生带着翻译人员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谎称无书面劳动合同; 2、原HR携最后一份2020年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到达劳动监察大队,上面有CC先生签字;劳动监察大队遂直接结案; 3、原HR回AA公司后,第二天,该2020版劳动合同原件消失,原HR向派出所报案(嫌疑对象,有,因无监控录像且后果较小,公安未立案,其后引发后续第二起劳动仲裁,以后再补充案例)。 |
2023年6月 |
CC先生对开除决定不服,提起劳动仲裁,AA公司委托律师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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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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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C先生提交的证据 1)三份英文合同,每份只有1页:2013,2018,2021年; 2)2018和2021年,有年休假约定:可连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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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A公司的证据 1)劳动合同四次:2013,2016,2018,2020年,连续至今; 2)原HR与CC先生邮件沟通11次,有完整的邮件记录。 3)AA公司有《员工手册》。 4)三份英文合同,内容漏洞百出,印章相同,与AA公司当前印章的差别,肉眼可见不同。 5)律师经与新HR沟通,新HR称公司未更换过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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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仲裁开庭前的策略制订: 1) 从印章着手,指出CC先生伪造印章 2)失去英文合同中约定的依据,CC先生年休假被否,旷工成立 3) 必要时,申请印章真伪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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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变化应对 |
2023年8月 第一次开庭 |
1、 CC先生未出庭,前面质证正常。 2、 关键证据,印章的真伪时,CC先生的律师坚持印章是真实的,也毅然决然地要求公章鉴定。 |
第一次开庭后策略调整 |
1、针对CC先生的代理律师的笃定,我方意识到可能的风险,即公章可能是真的,那么鉴定公章真伪就存在了风险; 2、核对对方劳动合同原件时,发现印章在下,可能先有印章后打印文字。 3、庭后与原HR再核实,发现AA公司2017年确实更换过印章,新HR刚来不久,给出了错误的信息。 4、随后,在申请鉴定印章时,将公章真伪鉴定改为珠墨时续鉴定——即先有印章后打印合同内容。 |
2023年10月 |
司法鉴定报告,印证了我方的猜测,先盖章后打印文字。 |
再次开庭后补充代理意见 |
1、外观形式: 1页纸,不具备劳动合同规定的主要内容; 2、2017年以后,AA公司已经更换新公章; 3、先加盖旧公章,后打印内容,不具备双方合意; 4、CC先生,无法说清三份伪造的劳动合同,合法来源; 5、CC先生与原HR的邮件内容,与庭审中CC先生的证据及主张,相互矛盾。 |
法律依据的突然变化 |
1、开始,律师围绕2019年《九民纪要》,《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针对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努力向仲裁员解释; 2、审理中,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对于合同仅加盖公章的效力,有更直观的法律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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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2024年2月 |
驳回CC先生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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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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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员工偷偷在空白A4纸上加盖公章,防不胜防; 2、原HR合理的沟通,对本案胜诉起了重要作用。 3、CC先生,先后多个操作,自以为聪明,但以谎言掩盖谎言,结果谎言越来越大。 4、诚信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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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声 |
2024年6月 |
1、CC先生停留在劳动仲裁阶段,很难认定虚假诉讼罪; 2、CC先生是否构成诈骗罪?代理律师认为有此嫌疑,并告知了AA公司的报案思路; 3、AA公司基于多种原因出发,最终选择由员工直接向公安报案,公安认为论述理由不充分,不予立案。 4、如果换成律师起草报案材料和组织证据,公安机关会受理吗?未实际操作,结果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