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梦军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7日 16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 AA 女士,外地来沪劳动者(委托人)
被申请人:外资上海CC有限公司
仲裁请求:请求裁定被申请人依法出具申请人实际工种、岗位及在岗时间。
【应劳动仲裁立案审核要求:修改为“请求确认2014年XX月XX日至2020年XX月XX日期间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予以驳回,委托人随即撤销委托,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纠正错误的《裁决书》,本案代理结束。
基本案情: | |
2014.XX月-2020.XX月 | 1、 AA女士是外地来沪打工者,自2014年进入CC公司工作; 2、 CC公司,是设立在上海的一家外资生产企业,含一般性生产岗位和涉及化工有毒有害物质的危险岗位。 3、 AA女士的劳动合同中,岗位标记为一般性生产岗位,但劳动合同条款中列明,如CC公司因生产需要可变更AA女士的工作岗位(包括临时性工作)。 4、 于时,2015-2019年,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AA女士每年都多次被分配到危险岗位工作,直至2020年,AA女士普通门诊时,血检显示异常,被诊断为白血病。 5、 AA女士进入长病假状态,CC公司只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支付病假工资。 6、 2021年6月,AA女士因怀疑白血病与危害岗位有关,于是去专业医院申请职业病鉴定。医院告知AA女士需要出具CC公司盖章的岗位时间和工种证明,但CC公司只出具一般性生产岗位证明。 7、 AA女士多方求助无果,于是电话咨询律师。 8、 律师在后续近二个月时间内,通过电话咨询,面谈,代为起草文件,介绍处理方法等,但是除了固定证据外,其他方式均无结果(公司高层领导求助,卫健委投诉、法律援助申请、劳动仲裁立案等)。 9、 职业病鉴定陷入僵局。 |
2021.09 | AA女娃,正式委托律师,提起劳动仲裁。 |
案件分析: | |
1、 本案是一项简单的职业病纠纷,单位应如实出具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内,各工种及岗位,由专业医生鉴定关联性。 2、 CC公司始终不肯主动出具实际岗位的时间和工种证明,以没记录时间为借口,只同意按照劳动合同中的岗位记录。 3、 医生本可以依据AA女士的自述进行鉴定,但医生选择要求AA女士提供。 4、 卫健委在接到AA女士后,本可以主动调查,但卫健委选择让AA女士申请劳动仲裁。 5、
于是AA女士为了维权,提起劳动仲裁成为必然。 | |
6、
协商及劳动仲裁前的准备工作: 1)确认CC公司的主体,选择劳动仲裁管辖级别。 2)固定证据,将AA女士的《调查会议》的录音形成文字。 3)制作劳动仲裁申请文件。 (立案时,律师陪AA女士去了3次劳动仲裁委,才明白了为什么AA女士无法自己完成立案。最后,在律师修改了二次文件,并把申请依据的法条写进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受理人员才勉强认可,属于劳动仲裁管辖,但同时,又修改了多处对劳动仲裁没什么影响,但劳动仲裁委内部又有要求的格式)。 | |
劳动仲裁中的变化 | |
2021.11月 | 庭审并不复杂, 1、 CC公司虽然强调AA女士劳动合同中显示,只是一般性生产岗位,不在有毒有害危险岗位工作,但是他们也认可确实发生借调过,只是CC公司没有准确的统计时间。 2、 AA女士手写了各年的借调有毒有害岗位时间;并且部分时间,已有借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3、 CC公司的安全经理组织《调查会议》时, AA女士的部门领导(借出部门)、和借入部门的领导都明确说明,借调行为一直都有,只是大家都没统计准确时间,都是哪个部门缺人就向其他部门借,AA女士提供了调查会议录音。 |
意外的仲裁结果 | |
仲裁员,把各方争议问题和证据全部忽略,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前半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仲裁超过一年时效,因此驳回。 | |
本案后续 | |
1、律师的解读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还有【后半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关于职业病的鉴定申请,与CC公司对工种、岗位、时间产生争议,开始于2021年6月,不足一年,不可能超过仲裁时效,因此《裁决书》裁决错误,我们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 |
2、AA女士担心的事项: 1) 为什么仲裁员错了,还要这么裁?公司找人了吗? ——律师注:本律师左右不了仲裁员的裁决;不知道公司是否托人了,也不敢保证。 2) CC公司会去法院托关系吗? ——律师注:本律师真不知道,也不敢保证; 3) 去法院算下一个阶段吧,律师费需要收吗? ——律师注:是的,我们委托合同是这样约定的; 4) 我没多少钱了,诉讼时可以变成风险代理吗? ——律师注:职业病,属工伤赔偿下的一种,律师不敢做风险代理,有违反司法部规定的风险。 5) 那法院诉讼时,我们能赢吗? ——律师注:本律师也左右不了法官,更不敢论断输赢。 | |
3、结果: AA女士说需要回去商量一下,再给律师回复; 次日, 向律师要回了立案凭证等材料(律师快递); 另要一套劳动仲裁时完整的申请文件电子版(微信), 律师提醒了两次注意诉讼期限后,再无联络消息。 本案代理结束。 | |
办案心得 | |
1、不是每个劳动者,都有能力经过法律途径维权,这也是常说的讼累。如果医院或卫健委,任何一个机构能主动履职,本次职业病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即可完成鉴定。 2、律师能理解AA女士的担心,害怕败诉风险及律师费负担。 3、但AA女士担心的问题,都是律师无法解答的,哪怕是你要求律师提供更详细的法律说明,缓交、减免律师费,都是律师能做到的。 4、律师虽然明知职业病鉴定结果,对AA女士的病假工资影响及离职补偿的重要性。但律师却不敢劝说AA女士继续诉讼的原因还包括是,白血病的真正原因是什么? AA女士真正的生活经历,只有自己最清楚,即使诉讼能使公司出具岗位证明,但仍需医生出具鉴定意见,这也是律师无法掌控的。 5、律师只能帮你找到法律依据,帮你固定好证据,推动法律程序,提供法律建议,却不能帮你给出各阶段仲裁或诉讼的胜负结论,这也是违反律师行为规范的。 6、如果从结果论出发,任何一个阶段达不成AA女士想要的结果,那么律师每一步推动,劳动仲裁、一审、二审、职业病鉴定、再劳动仲裁索赔……,再加上按阶段收费行为,都会与无良、诈骗相关联。 7、当一个律师花了大量心血,指导、分析、办理一个案件,比败诉更难过的是你连战斗的机会都没有,那种挫败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