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
2007.12-2008.10 | - 上海AA公司,是一家广告服务机构。
- 上海CC公司,是一家专业广告公司。
- 2007年12月4日,AA公司受客户委托,与CC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发布户外大型广告,设立于上海市中山北路内环高XX边的楼顶,期限一年,并约定了条件变更时的解约条款。
- 2008年10月,因上海市政施工,在内环高XX两侧增加了隔音板安装,导致原本内环高XX上通行车辆,对周边视野受限,AA公司客户的广告效果锐减。
- 2008年10月20日,AA公司发出《终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的履行通知书》,但CC公司接到通知后,拒不履行结算剩余广告款业务,并称可以延长发布时间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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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 | CC先生劳动仲裁败诉后提起诉讼,AA公司委托律师答辩 |
| 案件分析: |
| - 背景
- 这是比较简单的广告合同纠纷;
- 内环高XX设置隔音装置,是利民措施,各方应当支持。
- 隔音板的设置,客观影响了广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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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准备工作:
-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及合同中的解除条款
- 隔音板设置时间,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处证明;
- 隔音板的实际影响:安装前后对比照片
- 解除权的行使——书面通知
- 索赔的计算:剩余广告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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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中的变化应对 |
| - 隔音板安装时间争议,原告已经申请到了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处证明:2008年10月18日凌晨,法官予以采信;
- 隔音板对广告牌的影响认定,被告提供一组高空照片,表明无影响。法官对实地进行了勘察,认定内环高架上,坐车时,难以看清广告。
- 被告主张已经延长3个月广告期,作为给原告补偿,原告认为双方争议是广告效果不好问题,不是时间长短,法官认定此抗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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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
2009.05 | 支持AA公司解除广告合同诉讼请求,调整广告费退还额为22000元。 |
| 办案心得 |
| - 这是律师在上海执业后,第一起诉讼案;
- 本案标的虽小,却对合同情势变更下,如何行使解除权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尤其是充分的证据固定:现场勘察,向行政机关申请证明,书面解除通知等,对认定事实,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 本案此前起诉过一次,因为证据不充分撤诉了。原因或借口很多,但是,有一点让律师铭记于心:诉讼靠证据说话。无论是当事人、你的上司、同事,每个人说的可能只是一方面,无论善意或恶意,而你是那个实际承办的律师,也是责任人,证据是你唯一可以信赖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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