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梦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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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情势变更时,解除权需要及时主动行使

发布者:姜梦军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1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AA公司(委托人)

被告:上海CC广告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判令CC公司返还预付广告费39726元;

判决结果:支持退还广告费22000

基本案情:

2007.12-2008.10

  1. 上海AA公司,是一家广告服务机构。
  2. 上海CC公司,是一家专业广告公司。
  3. 2007124日,AA公司受客户委托,与CC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发布户外大型广告,设立于上海市中山北路内环高XX边的楼顶,期限一年,并约定了条件变更时的解约条款。
  4. 200810月,因上海市政施工,在内环高XX两侧增加了隔音板安装,导致原本内环高XX上通行车辆,对周边视野受限,AA公司客户的广告效果锐减。
  5. 20081020日,AA公司发出《终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的履行通知书》,但CC公司接到通知后,拒不履行结算剩余广告款业务,并称可以延长发布时间作为补偿。

2009.01

CC先生劳动仲裁败诉后提起诉讼,AA公司委托律师答辩

案件分析:

  1. 背景
  2. 这是比较简单的广告合同纠纷;
  3. 内环高XX设置隔音装置,是利民措施,各方应当支持。
  4. 隔音板的设置,客观影响了广告效果。

  1. 诉讼准备工作:
  2.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及合同中的解除条款
  3. 隔音板设置时间,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处证明;
  4. 隔音板的实际影响:安装前后对比照片
  5. 解除权的行使——书面通知
  6. 索赔的计算:剩余广告天数

诉讼中的变化应对

  1. 隔音板安装时间争议,原告已经申请到了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处证明:20081018日凌晨,法官予以采信;
  2. 隔音板对广告牌的影响认定,被告提供一组高空照片,表明无影响。法官对实地进行了勘察,认定内环高架上,坐车时,难以看清广告。
  3. 被告主张已经延长3个月广告期,作为给原告补偿,原告认为双方争议是广告效果不好问题,不是时间长短,法官认定此抗辩不成立。

判决结果

2009.05

支持AA公司解除广告合同诉讼请求,调整广告费退还额为22000元。

办案心得

  1. 这是律师在上海执业后,第一起诉讼案;
  2. 本案标的虽小,却对合同情势变更下,如何行使解除权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 尤其是充分的证据固定:现场勘察,向行政机关申请证明,书面解除通知等,对认定事实,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4. 本案此前起诉过一次,因为证据不充分撤诉了。原因或借口很多,但是,有一点让律师铭记于心:诉讼靠证据说话。无论是当事人、你的上司、同事,每个人说的可能只是一方面,无论善意或恶意,而你是那个实际承办的律师,也是责任人,证据是你唯一可以信赖的武器。


姜梦军律师,2008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2008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奉贤区
  • 执业单位: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