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梦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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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区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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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注册商标相近似图案用于同类商品装潢,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发布者:姜梦军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2日 2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日资上海AA包袋公司(委托人)

被告:广州CC皮具公司(生产商)

被告:长春DD有限公司(销售商)

诉讼请求:

  1. 判令DD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包含侵权图案的商品;
  2. 判令CC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包含侵权图案的商品;
  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调查取证费损失18839.9元人民币;
  4.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84000元人民币;
  5. 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300845.76元人民币

合计:403685.66

基本案情:

2011.07

  1. 日资上海AA包袋公司,专业生产箱包。其母公司在中国申请了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用于18类箱包产品上。并授权AA公司使用和维权。
  2. 原告经调查发现,本案被告生产、销售的挂有EE商标的产品,将与原告图形商标近似的图案,作为其装潢使用,是其中仿冒种类和数量都比较大的一家,对原告的侵害巨大。在原告的总店上海,各销售EE商标的商家通常无固定实体销售店面,采取网络销售、周末短期商场花车展示等隐蔽手法进行。经常原告发现后,在委托公证员保全证据前,侵权销售者已经撤离。场地出租者往往采用消极态度应对AA公司。而网络销售者,每一户或者未在工商局注册,或者真实经营地址难以查证,给原告的维权带来极大困难。
  3. 2011年,AA公司在长春的专柜再次发现EE商标产品,且有专柜销售立即委托律师进行证据保全。

2011.09

AA公司委托律师固定证据后,在侵权行为地长春,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1、背景:

  • 2011年的淘宝网,还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很多销售者并没有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背景,通过淘宝网投诉或查询销售者十分困难。
  • 涉嫌商标侵权包,虽然也有生产商及吊牌,但是AA公司也无法确定,标注的生产商就是真实的生产商,也存在吊牌虚假标注的可能。

2诉讼准备工作:

  1. 商标授权许可证书,及维权委托授权书(权利人注册地在香港,需要在香港公证人公证)
  2. 在长春进行公证采购过程
  3. 真假商标的对比图片准备,普通人是否容易误解或混淆。
  4. 真假包的实物选取。

3、本案中的难点:

  • 异地办案,增加了办案难度。事先联系好的公证处,居然又反悔不予受理。
  • 在东北进行知识产权诉讼,因为销量等关系,普遍性赔偿标准不高。
  • 商标近似度,不同的人认定标准可能存在不同。

诉讼中的变化

  1. 因为对销售商的诉讼,销售商直接通知了生产商应诉。AA公司随即撤销了对销售商的索赔主张。
  2. CC公司应诉后,立刻提起管辖权异议,主张应由被告所在地广州管辖。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又提起上诉,最张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依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3. CC公司以取得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为由,主张有权使用。
  4. AA公司提供相应法规表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抗衡在先的商标权。
  5. 法院最终对侵权图形与注册商标图形的近似性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2012.09

  1. CC公司停止生产和使用侵权商标图形;
  2. CC公司赔偿AA公司损失150000元。

本案心得

  1. 本案是AA公司,在大陆内着手商标维权的第一案。确认涉案图形侵权是首要目的,而赔偿的多少,反而不是关键。
  2. 选择实体店进行诉讼维权,也是考虑到侵权行为人的确定难度,最终在长春进行本案。
  3. 除了赔偿结果略低于诉讼请求外,承办法官对程序的安排,庭审的组织,以及知识产权的专业性,保证了本案的顺利进行。

尾声

  1. CC公司按照惯性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2. AA公司开始对各地发现的商标侵权进行打假维权,先后在南京、武汉、成都,向工商部门进行打假举报,售假行为受到处罚。


姜梦军律师,2008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2008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奉贤区
  • 执业单位: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