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梦军律师
姜梦军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上海-奉贤区执业18年
执业年限18
13636557605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18:59

公司专项培训后,应履行必须服务期,赔偿责任

发布者:姜梦军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7日 526人看过 举报

2021-05-27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上海日资AA公司先生(委托人)

被申请人:XX先生(AA公司前员工)

仲裁请求:支付必须服务期违约金32433

案件结果:支持

基本案情:

2008.07-2009.08

120087月,XX先生应聘到AA公司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合同期3年。

22009年,AA公司有定期出国培训活动,到日本工厂进行三个月技术培训

3AA公司要求,培训后的员工应在AA公司至少再工作三年,XX先生报名参加,并签署《出国研修协议书》。

4AA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出国的机票、签证、交通、住宿、学习期间的补贴等。

5XX先生研修期满后,回到上海仅工作了六个月,就提出离职,并拒绝公司挽留,一个月后强行离职。

2011.2

AA公司协商索要违约金未果,遂委托律师形成本案;

案件分析:

1、必须服务期合同的要点:

1)服务期约定

2真实的培训。

3)实际损失

2诉讼准备工作:

  1. 《劳动合同书》
  2. 《出国研修协议书》
  3. XX先生培训后,向AA公司提交的报销申请表。
  4. AA公司向日本工厂支付的住宿等费用汇款单。

3、本案中的难点:

1)本案标的不高,但影响极大,在处理过程中,先后又有五名员工,以同样的理由离职,后续员工还处在观望中;

2)作为汽车类生产型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是长期的,系统的,需要人员有一定的稳定性。日本工厂在某些技术方面还有优势,尤其在某些专用设备未在中国设立安装的情况下,去日本的技术学习十分重要。

3)而经过出国培训的员工,往往成为中国某些企业的猎取对象,因此一些员工受到高薪诱惑,不惜违反必须服务期合同。

劳动仲裁及诉讼中的变化

  1. 劳动仲裁中,XX先生寻找各种借口,否认必须服务期合同的真实性。
  2. 庭审中,AA公司补充了XX先生在日本上传的培训学习笔记,以及XX先生回国后,在AA公司的经验分享报告会。

判决结果

  1. 劳动仲裁委支持了AA公司的主张。
  2. 后续诉讼中,双方和解,XX先生支付违约金26000

本案心得

  1. 必须服务期合同,源于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双方都应遵守;
  2. 培训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以简单的岗前培训去替代。
  3. 本案中,AA公司管理的规范性,为最终获得仲裁委和法院支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作为特殊的劳动合同纠纷下,本应由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一般举证原则,很多情况下,变为由公司举证。
  4. 此后,已违反必须服务期合同的员工,跳槽后的结果也不尽相同。不是一二次出国培训,就能让一个技术人员产生质的飞跃,当资本榨干你的价值后,其功利性便显露无余,有的员工试用期还未结束就被抛弃。
  5. 违反必须服务期合同下,对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新公司试用期通不过,这也是冒然跳槽下带来的风险吧。

  • 随着本案的获胜,其余五案也相继获胜。
  • 后续违反必须服务期的纠纷,没在产生。


姜梦军律师,2008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2008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奉贤区
  • 执业单位: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商标
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1310120********13 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