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上海日资AA公司先生(委托人)
被申请人:XX先生(AA公司前员工)
仲裁请求:支付必须服务期违约金32433元
案件结果:支持
基本案情: | |
2008.07-2009.08 | 1、2008年7月,XX先生应聘到AA公司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合同期3年。 2、2009年,AA公司有定期出国培训活动,到日本工厂进行三个月技术培训 3、AA公司要求,培训后的员工应在AA公司至少再工作三年,XX先生报名参加,并签署《出国研修协议书》。 4、AA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出国的机票、签证、交通、住宿、学习期间的补贴等。 5、XX先生研修期满后,回到上海仅工作了六个月,就提出离职,并拒绝公司挽留,一个月后强行离职。 |
2011.2 | AA公司协商索要违约金未果,遂委托律师形成本案; |
案件分析: | |
1、必须服务期合同的要点: 1)服务期约定 2)真实的培训。 3)实际损失 | |
2、诉讼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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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中的难点: 1)本案标的不高,但影响极大,在处理过程中,先后又有五名员工,以同样的理由离职,后续员工还处在观望中; 2)作为汽车类生产型企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是长期的,系统的,需要人员有一定的稳定性。日本工厂在某些技术方面还有优势,尤其在某些专用设备未在中国设立安装的情况下,去日本的技术学习十分重要。 3)而经过出国培训的员工,往往成为中国某些企业的猎取对象,因此一些员工受到高薪诱惑,不惜违反必须服务期合同。 | |
劳动仲裁及诉讼中的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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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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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心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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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梦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