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梦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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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区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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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隐瞒抵押信息可解除,委托人的目的优于金钱最大化

发布者:姜梦军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6日 1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先生(委托人)

被告:上海CC女士

诉讼请求:返还定金30000

案件结果:支持

基本案情:

2014.05-06

120145月,XX先生经某房产中介介绍,认识CC女士。

  1. 2014614日,中介制作《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协议》
  2. CC女士将浦东某处房屋67平方米,作价200万元,出售给XX先生。
  3. XX先生支付定金30000元;另付中介费35200元。
  4. 2014627日,XX先生调查发现,该房产已被抵押给他人。
  5. 2014628日,签属正式买卖合同前,XX先生提出标的物不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中介费。CC女士及中介都不正面回应,只是要求XX先生签属合同并付款。

2201476日,原告再次书面要求CC女士及中介,正面回复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中介费一事,两方再次不回复。

2014.7

XX先生年事以高,其女儿遂委托律师形成本案;

案件分析:

1、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点:

1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2卖方有处分权。

3)买方足额支付价款。

2诉讼准备工作:

1买卖合同

2卖方隐瞒了房屋的抵押状态。

3)买方已尽到合理的催告义务。

1已有当面询问

2已有书面催促函。

3已履行买方义务的证明

1定金收据;

2中介费收据。

3、本案中的难点:

1)本案中,基于中介的问题,买方与卖方很少直接面对面沟通;

2)所有双方的疑问及回复,都是由中介转告完成?

3XX先生无法证明是CC女士恶意未告知,还是中介失职或欺诈。

委托人的要求:

退回定金及中介费,越快终结诉讼越好

诉讼中的变化

  1. 立案时的阻碍,法院坚持不允许把买方、卖方及中介放入一案,必须买卖合同与中介合同分开诉讼。
  2. 拆分立案后,两案分别归入不同的派出法庭,无法合并审理。
  3. 买卖合同案的法官,不同意追加中介作为第三人。
  4. CC女士声称,房屋抵押的事,已经告诉中介,未恶意向XX先生隐瞒。

判决结果

法官支持了XX先生退回定金的主张。

本案心得

  1. 房屋买卖通过中介的介绍,经常发生;
  2. 中介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中介服务人员的规范性严重不足。
  3. 中介人员为收取佣金,而冒险促成交易下,导致买卖双方交易风险的产生。
  4. 本案中,因为法院立案预先审查行为,直接干扰了XX先生的维权行为。主审法官把本应三头六面,当面分清责任的案件,因为不允许追加第三人,而导致定金的双倍法则责任,一审时无法分清。
  5. 承办律师在维护法律和维护当事人利益时,只能以委托人的利益优先,不再上诉争辩法律适用的对错。(XX先生年事已高,买房被骗后,担心家人埋怨,心里压力较大。其女儿只有简单要求,把定金退回就行,不要双倍赔偿,尽快结案,防止XX先生担心)
  6. 法律的应当状态与实际状态会存在偏差,这也是当事人经常问律师的一个问题,“法律不是规定7天立案吗,为什么半个月过去了,还没有受理消息”,“不是六个月审限吗,为什么八个多月了,还没判决?”
  7. 当事人委托律师,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律师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出谋划策。您委托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律师给整个法律系统进行纠偏找错,当然,律师在合法执行您的委托事务时,会对整个法律系统的进步作出贡献。但焦点,仍会集中在您的具体事务的解决上。

  • 另案中,律师向中介索要回中介服务费
  • 几年后,法院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制。


姜梦军律师,2008年6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2008年7月起,就职于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奉贤区
  • 执业单位: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1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