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
2014.05-06 | 1、2014年5月,XX先生经某房产中介介绍,认识CC女士。 - 2014年6月14日,中介制作《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协议》
- CC女士将浦东某处房屋67平方米,作价200万元,出售给XX先生。
- XX先生支付定金30000元;另付中介费35200元。
- 2014年6月27日,XX先生调查发现,该房产已被抵押给他人。
- 2014年6月28日,签属正式买卖合同前,XX先生提出标的物不符,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中介费。CC女士及中介都不正面回应,只是要求XX先生签属合同并付款。
2、2014年7月6日,原告再次书面要求CC女士及中介,正面回复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中介费一事,两方再次不回复。 |
2014.7 | XX先生年事以高,其女儿遂委托律师形成本案; |
| 案件分析: |
| 1、房屋买卖合同的要点: 1)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2)卖方有处分权。 3)买方足额支付价款。 |
| 2、诉讼准备工作: 1)买卖合同 2)卖方隐瞒了房屋的抵押状态。 3)买方已尽到合理的催告义务。 (1)已有当面询问 (2)已有书面催促函。 3)已履行买方义务的证明 (1)定金收据; (2)中介费收据。 |
| 3、本案中的难点: 1)本案中,基于中介的问题,买方与卖方很少直接面对面沟通; 2)所有双方的疑问及回复,都是由中介转告完成? 3)XX先生无法证明是CC女士恶意未告知,还是中介失职或欺诈。 |
| 委托人的要求: 退回定金及中介费,越快终结诉讼越好 |
| 诉讼中的变化 |
| - 立案时的阻碍,法院坚持不允许把买方、卖方及中介放入一案,必须买卖合同与中介合同分开诉讼。
- 拆分立案后,两案分别归入不同的派出法庭,无法合并审理。
- 买卖合同案的法官,不同意追加中介作为第三人。
- CC女士声称,房屋抵押的事,已经告诉中介,未恶意向XX先生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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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
| 法官支持了XX先生退回定金的主张。 |
| 本案心得 |
| - 房屋买卖通过中介的介绍,经常发生;
- 中介人员构成的复杂性,决定了中介服务人员的规范性严重不足。
- 中介人员为收取佣金,而冒险促成交易下,导致买卖双方交易风险的产生。
- 本案中,因为法院立案预先审查行为,直接干扰了XX先生的维权行为。主审法官把本应三头六面,当面分清责任的案件,因为不允许追加第三人,而导致定金的双倍法则责任,一审时无法分清。
- 承办律师在维护法律和维护当事人利益时,只能以委托人的利益优先,不再上诉争辩法律适用的对错。(XX先生年事已高,买房被骗后,担心家人埋怨,心里压力较大。其女儿只有简单要求,把定金退回就行,不要双倍赔偿,尽快结案,防止XX先生担心)
- 法律的应当状态与实际状态会存在偏差,这也是当事人经常问律师的一个问题,“法律不是规定7天立案吗,为什么半个月过去了,还没有受理消息”,“不是六个月审限吗,为什么八个多月了,还没判决?”
- 当事人委托律师,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律师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具体问题出谋划策。您委托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律师给整个法律系统进行纠偏找错,当然,律师在合法执行您的委托事务时,会对整个法律系统的进步作出贡献。但焦点,仍会集中在您的具体事务的解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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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案中,律师向中介索要回中介服务费
- 几年后,法院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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