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梦军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4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公司(B集团的子公司)
被告:X先生(日本人,日本Y公司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A公司诉X先生支付250万元承包费,40万厂房占用费
案件结果: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B集团与X先生及案外人,拟成立合资C公司,因注册公司需要时间,于是商议由B集团的A公司提供厂房,先以Y事业部承包小组名义开展工作,X先生在《承包协议书》签字。
X先生负责安排人采购生产设备,安装和生产调试。
B集团负责注册C公司及财务管理,B集团安排A公司开立单独帐户给Y承包小组使用。2013年9月C公司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1月A公司注销该单独帐户。
2014年10月,C公司因亏损而停产。
2014年11月,X先生委托律师与B集团商议解散C公司,律师处有会议记录邮件讨论稿(各方未签字),B集团不同意解散。
2015年4月,A公司以拖欠承包费用的名义起诉X先生,形成本案。
A公司起诉X先生的目的
无论Y事业部,或是C公司,财务数据及帐簿,都由B集团财务人员制作和控制。
C公司处在亏损及解散边缘,无财产或财产已被B集团控制,部分债权会因与B集团混同而减少,部分债权会因无法执行而不能实现;
3、起诉X先生个人,如胜诉,X先生在日本有Y公司,有财产。
《承包协议书》,是以Y事业部名义,由X先生签署,可以误导法院:
承包人是Y公司有关联的事业部,而Y公司的所有人是X先生;
由X先生签字,无Y公司公章,易主张是X先生个人承包费用。
X先生常年居住在日本,存在缺席审理的可能,增大胜诉概率。
本案的难点:
时间比较紧张:
A公司在2015年4月,假称X先生在上海有办事处立案,法院采用了公告送达形式,开庭时间是2016年3月。X先生在日本,知道诉讼事宜是在2016年1月初,委托手续需在日本公证认证,2月份是中国XX。
无证据原件:
答辩策略的制订:
集中在主体身份上进行抗辩:
先生陈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更大,即债务的主体是C公司,而非日本Y公司或X先生个人;
减少纠缠损失数额多少本身:
代理律师的主要工作:
调取C公司工商资料:
查看X先生U盘材料
不完整合同复印件,2页,含2014年3月21日,某工厂开给C公司发票复印件一张:60000元;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证书》(含日本Y车间字样)复印件一份,含2014年6月16日,某工程公司开给C公司发票复印件一张:90147.00元;
原告A公司银行帐户明细复印件一份: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底,该帐户清零。
2013年11月1日,C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从本所非诉代理律师处取得的资料
2014年11月,本所D律师与B集团往来邮件四封,其中会议记录中包含了“事业部是承包性质……,事业部经营所得利润或亏损,都属于合资公司”
2015年10-11月,本所D律师为C公司清算,与B集团及其助理往来邮件二封,其中B集团的负责律师与本案A公司的代理律师相同。
庭审中的交锋
我方抗辩
我们提供了详细的答辩书,在庭上表达了对诉讼主体的异议;
对B公司的损失依据,无X先生委托人的签字提出了质疑。
A公司抗辩
承认C公司存在,但称与本案承包合同无关;
质疑C公司发票的关联性,但不肯出示其控制的财务帐簿来说明该发票的真实用途;
质疑我方提供邮件的真实性,但不肯让实际参与者B集团关联人员出庭,也不能出具关联人员的书面说明,也不申请邮件证据真实性鉴定。
电子邮件证据鉴定
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的心得
在证据原件缺失的情况下,利用复印件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种,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A公司的败诉也与之相关,尤其在邮件鉴定后,主审法官对原告方陈述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实质证明力,陈述又前后矛盾,最终导致法院采信了我方陈述及证据。
尾声
公司按照惯性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庭审中,B集团委托法务人员出庭并申请了中止审理,随后B集团回到谈判桌前,收购了X先生在C公司的股权,接着A公司撤诉,本案终结。